第廿八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。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九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第卅一條:理、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。會議之決議,應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二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一、 基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從事脊椎治療、研究之醫師或醫事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基本會員。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。 三、贊助會員: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以上贊助者。 四、名譽會員:凡著有社會聲望及熱心贊助本會者。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。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 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。 三、永久會員會費:新台幣伍萬元。 四、事業費。 五、會員捐款。 六、委託收益。 七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八、其他收入。